陈应时:论证中国古代的纯律理论4-3我国古代纯律的生律法 251201
论证中国古代的纯律理论4-3我国古代纯律的生律法
文/ 陈应时(中央音乐学院)
来源/《中央音乐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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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古代纯律的生律法
我国古代的纯律理论是围绕着七弦琴这一乐器而建立起来的,因此我国古代纯律的生律法也就是七弦琴上纯律的调弦法。
我国现存最古老的琴谱,便是公元六世纪梁朝丘明所传的琴曲《碣石调·幽兰》文字谱,从此谱的记谱形式来看,此曲必须用纯律来演奏。另一首古老的琴曲,便是明代《神奇秘谱》中所收录的《广陵散》,其记谱形式(减字谱)较现存其他所有琴谱更接近于《碣石调·幽兰》文字谱。据王世襄同志推断:“此谱当是北宋或更早的传谱。”⑪笔者认为这是可信的。从此曲的记谱形式来判断,它亦应该用纯律来演奏。笔者限于条件,未能通读所有琴书,故尚未发现在南宋之前有关七弦琴纯律调弦法的文献记载,仅知南宋以后的七弦琴纯律调弦法,已经有了明确的记载。
南宋文学家兼音乐家姜白石(约1155一约1221)曾创立了七弦琴上的“侧商调调弦法”。对于这一调弦法,姜白石在琴曲《古怨》谱的序中作了这样的说明:“慢角调,慢四一晖,取二弦十一晖应;慢六一晖,取四弦十晖应。"②这里,姜白石对作为产生“侧商调”基础的“慢角调”定弦法没有作具体的说明,但在他的《七弦琴图说》中有明确的记载:“宫调,五弦十晖应七弦散声,四弦十晖应六弦散声,二弦十晖应四弦散声,大弦十晖应三弦散声,惟三弦独退一晖,于十一晖应五弦散声。……黄钟、大吕并用慢角调,故于大弦十一晖应三弦散声,……"国以上就构成了由宫调定弦转弦取慢角调再转弦取侧商调的全部调弦法。但这套调弦法据姜白石的琴曲《侧商调·古怨》谱的实际演奏来看,在定官调各弦之前,须先将第二、第七弦借用第七徽定成同律八度,然后依次按上述官调转慢角调再转侧商调定出各弦。这一调弦法的结果,就产生纯律之各弦散音。
明代杨嘉森于一五四七年所辑的《琴谱正传》,其琴论部分中记载了一种简易的纯律生律法。此书的“上弦势”说:“先上五弦;次上一弦,八徽上合;次上二弦,大间合;次上三弦,小间合;次上四弦,大间合;次上六弦,大间合;次上七弦,大间合。”⑩这里的“大间合”、“小间合”是当时七弦琴调弦法的专用术语,当时的琴家们是明白的,但对于现代人来说,则不一定都能懂得它们的含义。幸好在《琴谱正传》成书之后两年由汪芝编辑的《西麓堂琴统》中,对此带有“大间合”、“小间合”的纯律生律法有了更明确的说明。此书琴论部分的“上弦例"说:“初上一弦;二上五弦,大八合;三上二弦,九合五;四上三弦,中十合一或名十一合五;五上四弦,大九合一;六上六弦,大九合;七上七弦,大九合。”⑮上述《琴谱正传》和《西麓堂琴统》中的生律法,两者完全一致,只是在最初定第一、第五弦时次序上稍有不同。所谓“大间合”,就是相隔两条弦之两弦按上方弦于第九徽(弦长比为2/3)上,使按音和下方弦散音构成同度,此两弦之散音就构成纯五度关系。所谓“小间合”,就是相隔一条弦之两弦,按上方弦于第十一徽(弦长比为4/5)上,使按音和下方弦散音构成同度,此两弦之散音就构成纯律大三度。“上弦势”、“上弦例”都指明一开始定第一、第五弦时,按第一弦于第八徽(弦长比为3/5)上,使第五弦散音与之成同度,此两弦的散音便构成纯律大六度。现将“上弦例”的生律法作律学上的计算,并例表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上弦.势”、“上弦例”所述的七弦琴定弦,都是琴上最基本的正调(姜白石称之为“官调”)调弦法,从各阶名的弦长比来看,已经构成了一个完全的纯律五声音阶。唯独第七弦的散音,按常规应该和第二弦散音构成同律八度。但在上表中却比第二弦散音的同律'高八度音高了一个普通音差(80/81),从而成为三分损益律的羽音(16/27)。这样说来,“上弦势”、“上弦例”岂不成了不完全的纯律生律法了吗?否。智慧的古代中国人早就注意到第七弦散音有可能比纯律高出一个普通音差的问题,并早已提出了解决办法。
明初袁均哲于一四一三年撰的《太音大全集》,是一本琴论专著。此书的“琴弦法”一节中有一条调弦说明:
“ 若声在大九按四弦九徽上,第七弦宜缓;若声在大九按四弦九徽下,则第七弦宜徽。”⑩这说明七弦琴正调调弦法中名之为“散七大九合四",实际上要按在第四弦的第九徽徽下(左)少许(即比徽上低一个普通音差),才能称得上“第七弦宜徽",才能使第七弦的散音正好和第二弦散音构成同律八度,使七条弦的散音完全合于纯律音阶要求。
但是,严谨的律学家们还会提出质问,“侧商调.调弦法”,《琴谱正传》的“上弦势”,《西簏堂琴统》的“上弦例”,在调弦时都离不开人的耳朵,因为利用七弦琴上第八徽、第九徽、第十徽、第十一徽,在每调两弦所发出的音是否构成同度音或八度音时,都要靠人的耳朵去分辨,而且第七弦虽然有了“四弦九徽下”的规定,但究竟“徽下”多少,也要由人们的听觉来决定,所以,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它们作为七弦琴的调弦法可以,要作为一种纯律生律法理论,似乎还缺少它们的客观性。对于这一点,智慧的古代中国人也早就想出了排除七弦琴纯律生律法中人类听觉主观属性的办法,使之符合客观原理。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庄子》中有这样的记载:“吾示子乎吾道,于是乎为之调瑟,废一于堂,废一于室。鼓宫宫动,鼓角角动,音律同矣。夫或改调一弦于五音无当也。”⑩庄周在那时已经发现同律的弦就会发生物理学上所谓的共振现象。置于堂上的瑟和置于室内的瑟,音律相同,则弹奏堂上之瑟时,室内的瑟会不弹自鸣;若两架瑟的弦调得不一致,就不会,有这种共振现象发生。沈括也曾用共振原理来解释过乐器不弹自鸣的怪现象。他在《梦溪笔谈》一书中说:“予友人家有一琵琶,置之虚室,以管色奏双调,琵琶弦辄有声应之,奏他调则不应。宝之以为异物,殊不知此乃常理。……此声学至要妙处也。”⑩沈括又把这种共振的声学原理应用到琴、瑟一类乐器的调弦法上。他在《梦溪笔谈·补笔谈》中说:“琴瑟弦皆有应声:宫弦则应少宫,商弦则应少商,其余皆隔四相应。今曲中有(应)声者,须依此用知之。欲知其应者,先调诸弦令声和,乃翦纸人加弦上,鼓其应弦,则纸人跃,他弦则不动。声律高下苟同,虽在他琴鼓之,应弦亦震,此之谓正声。”⑩沈括所述的在琴弦上加纸人调弦的办法,历来被琴家们所采用。若用这种方法,非但能使“上弦势”、“上弦例”中第七弦和第二弦“隔四相应”而构成精确的同律八度,也可以校验所有琴弦的散音是否合于纯律,这就排除了七弦琴调弦法中人类听觉的主观性,而使调弦法变成一种科学的生律法。
至此,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我们古代中国人不但早于西方人发明了十二平均律,而且也早于西方人发明了纯律,我们不仅有着比西方早得多的纯律音阶实践,而且还有着比西方早得多的纯律基础理论、纯律音阶理论和纯律生律法。




